对于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的诊疗等费用,如果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项目和标准的范围内的,当事人就可以携带社保卡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进行报销;如果不符合的,则当事人要自行负担相关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