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是按照下列标准来计算的:如果工伤职工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来计算;如果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来计算;如果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则按30%来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