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劳动保险、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