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似“在出卖人出示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单方签署了《房屋交接单》的情形下,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具备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的条款。
这是开发商为减少因业主拒绝办理入住所带来的麻烦而制定的,属单方认可就能成就的条款,意味着业主办理入住是无条件接受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这种条款是不能签订的。
第二,诸如“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缩水超出3%,除向买受人退还全部房款外,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的条款。
购房人要坚持改为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因为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很大。退一步说,即使不约定,也不能约定成存款利率,因为不约定的情况下诉讼时还可能主张贷款利率。
第三,诸如“不可抗力包括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临近市政工程建设导致商品房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条款。
这是开发商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单方扩大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购房人可不接受。
第四,类似“买受人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和具体年限以银行最后审批为准。如果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买受人所申请的数额,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出卖人支付差额部分,否则视为逾期付款,应按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这是开发商转移风险的条款,本来应该由双方承担的风险,现在变为由购房人来全部承担。
看了上面的文章,相信您你对买房合同的“猫腻”已经有所认识和了解,而对于“购房合同不能签什么”的内容也相对清晰。如果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