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指控罪名与认定罪名不一致的,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有罪;依法认定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宣告被告人无罪;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作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六周岁的,判决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