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备案是行政行为吗
房屋买卖备案行为因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的记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当事人能否可以以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违法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当事人不能以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违法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行政机关经当事人申请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的行为并未对当事人造成实际的影响,所以不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以行政机关在此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