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