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出租中介服务费如何承担
民法典房屋出租中介服务费具体怎么承担需要看委托人与居间人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房屋出租中介是否具有报告义务
房屋出租中介具有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房屋出租中介服务费具体怎么承担需要看委托人与居间人的约定。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房屋出租中介具有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也就是说居间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自行约定的条款进行相应民事行为。欢迎各位读者到华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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