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有一方便能提供证据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明确的协议,明确该笔债务是个人性质的,则可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婚前买房加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此事涉及共同财产问题。
若夫妻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屋且未对其进行特殊明确规定,即使房产证之上仅有其中一人之姓名,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负债案件,债权方有权提出要求,此类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如果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此债务为个人单独的责任,则可以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全款买的房婚后加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在未婚期间购买的房屋,若在婚姻缔结后进行了加名的操作,应当被理解为夫妇双方对婚前所属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重新协定,这应当被视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
倘若房屋产籍中包含了另一方的姓名,那么该方对于此套房屋便具有相应的产权比例。
尽管拥有命名权,却不意味着在进行产权划分时必然会获得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
当涉及到分产事宜时,需要依据协议内容来定夺。
如若无相关协议,则需全面考量各个方面因素,包括各家对于房屋的租献程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