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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商品房认购书中先付定金性质的认定

作者:xinqi8882024-10-12 12:0732

一、商品房认购书中先付定金性质的判定

司法实践中,关于先付定金究竟是为担保签定认购书而树立,仍是为担保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树立,庭审中,两头当事人之间常常存在争议。怎么判定先付定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应该分情况评论:

(一)认购书中没有约好定金条款

若认购书中没有约好定金条款,且定金是在签定认购书之前给付的,此时应首先根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标明。假设两头当事人对先付定金的性质没有争议,就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合意来判定先付定金的性质。

假设当事人对先付定金的性质有所争议,那么此时的先付定金更宜被定性为:为完结将来签定认购书而所做的担保。理由在于:交给先付定金时,因认购书尚不存在,故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定时间、地址等事项并不清晰。若判定此先付定金是为担保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树立,难免过于“超前”。因而,笔者认为,此种先付定金是为担保签定认购书而树立。假设开发商未与购房者签定认购书,应适用定金罚则之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假设开发商与购房者签定了认购书,即便开发商未与购房者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也不应支撑购房者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

(二)认购书中约好了定金条款

笔者认为,假设认购书中清晰写明定金的用途,那么不管定金是在何时给付的,按照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的约好,都应按照认购书中树立定金条款的目的来判定定金究竟是为完结签定认购书所做的担保,仍是为完结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担保。定金在认购书签定之前给付,可以视为两头当事人经过行为改变了合同实行的方法。

二、后付定金性质的判定

假设认购书中没有约好定金条款,但定金是在认购书签定之后给付的。笔者认为,此种后付定金应被判定为:为完结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做的担保,而非签定认购书的担保。理由在于,从定金给付的时间上来说,此时认购书现已签定,不存在为了保证签定认购书而交给定金的必要;从认购书的内容来看,认购书中几乎一切的条款都是为了在将来某一时间内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树立的,那么可以推断出后付定金也不破例。

综合以上介绍,商品房认购书中先付定金存在一些争议。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商品房认购书中先付定金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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