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合同手写附加条款有效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租房合同中手写附加条款之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即在合同生效之后,若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物之质量、现金价格或支付方式、履约地点等关键条款未作具体约定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允许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补充约定;若经双方充分努力仍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则应当依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者依据正常商业惯例加以确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抑或是其他形式来缔结合同,而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直观展示所载条款内容的媒介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二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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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房合同只签名生效吗
在此,我想就律师的观点做如下解读。
关于租房合同仅需签署即可生效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合同内容发反映了当事人真实而合法的意图,那么合同便具备了法定效果。
根据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可知,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若各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则自所有当事人均已签署、加盖公章或按下指纹之时,合同即告成立。
在签署、加盖公章或按下指纹之前,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并得到对方的认可,那么该合同同样可以被视为已经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刻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