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