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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签了购房合同之后,认购书是不是没用了

作者:caicaigege2024-10-12 12:0474

一、签了购房合同之后,认购书是不是没用了

认购书作为一种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初级协议,通常会在双方正式签署购房合同之前进行签订。

在最后签订正本购房合同之际,开发商往往会将认购书收回,仅保留并保留在签订认购书之时所缴纳的定金收据,以备作为抵充房款的凭证之需。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强调的是签署正式购房合同。

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1.认购书并不需要返还至开发商手中,而应由买方妥善保存,无论买方是否已足额支付房价款项,只要其在正式合同上签字确认,开发商便有义务向买方提供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

2.认购书本身并无特殊的法律约束力,它仅仅是开发商在签约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份流程性文件。

自正式合同签订之日起,认购书便失去了其作用与意义;

3.在开发商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书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签购房合同需要带什么资料

在签署购房合同之前,所需准备的材料会因为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例如,若您属于已婚状态,则必须提交以下材料:结婚证书、户口簿、个人收入证明书、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资卡的对账凭证、教育程度证书、身份证明以及配偶的各类证件,诸如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书等。

若购房行为中有两个人进行联合借贷,则配偶还需额外提供其个人的收入证明书、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资卡的对账凭证等。

对于单身人士而言,他们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单身证明、户口簿、个人收入证明书、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教育程度证书以及身份证明等。

若您计划申请抵押贷款,除了上述提到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其首页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类型的文件,比如购房首付款的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私人印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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