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有权处理土地纠纷吗
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如此操作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地公安部门有权对涉及到的民事纠纷进行调停,同时对于关于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问题,双方当事人有责任自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若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而在涉及到不同性质企业、单位间的利益纷争时,需由位于县级以上的行政级别政府来负责处理协调;至于针对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问题,则可由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行政级别政府进行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1988年的土地证在土地纠纷可以作为证据吗
的确如此。
根据我们所能掌握的信息来看,法律专家曾对此表示,老旧的土地证书确实具备成为诉讼中有力证据的资格。
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任何涉及到要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或物证,都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而土地证书,作为由政府部门颁发的权威文件,自然也在这一范畴之内。
土地证书通常可细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多个类别,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是由县级人民政府针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以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
证据必须是围绕着案件展开,并且经过验证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人证物证。
土地证书作为政府颁发的文件,本身便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只有当这些证据被确认为真实无误时,它们才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