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是女的丈夫与户主的关系应填写“配偶”或者“丈夫”,以反映其婚姻关系和户籍的权益。户主应由户口内的常住人口担任,一般住家户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