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把户口迁回娘家手续如下:(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当事人应当填写户口迁移证,将户口从原户籍档案里注销。携带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的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无住房的,可以凭借迁移证将户口落在社区集体户口或者当地人才市场。(2)夫妻一方不愿交出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另一方可起诉,直接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