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的领取条件有:参加社保缴费的职工或者已经办理退休的职工,死亡后可以领取丧葬费。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一般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当地社平工资×6。
丧葬费的领取程序是:1、携带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2、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工作人员根据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印表格,出具回执,通常在一个月后将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丧葬费通常情况下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没有直系亲属的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