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的程序一般的流程包括: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向工作人员出示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机关工作人员审查之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双方度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