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会产生以下后果: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消除;2、养父母与养子女无需再按照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定抚养、赡养等义务;3、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子女是否恢复,由当事人协商;
4、其他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