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刑规定主要包括: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如果存在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重大立功行为的,应当减刑;
3.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不得减刑的情形有:
1.行为人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减刑条件的;
2.行为人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的;
3.未经法定程序的;
4.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减刑的程序如下: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学斯教育网提醒您,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