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在执行判决的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