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出境或入境过程中,不可以隐瞒疫情。船舶中发现疫情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如果隐瞒疫情的,则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