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规定有以下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上诉,指的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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