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假币案、虚报注册资本案等;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