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行政处罚的认定:
1、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