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或者是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特定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构成贪污罪。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虽不满5000元,但具有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行为,应当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