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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定性为犯罪中止是否合理

作者:anan9872024-11-09 09:1249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如果该犯罪是持续或者连续性的犯罪,未构成既遂的,定性为犯罪中止是合理的。如果一次侵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的,则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不构成之前的犯罪的中止,但可构成多次犯罪行为中正在进行的犯罪的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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