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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

作者:tudishu2024-11-09 09:0613
认定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方法:判断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即控制自己支配范围内的危险源,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以及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监督管理权限,即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监管职责,是否是监管义务的责任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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