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程序:先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然后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再采取讯问、勘验或者检查等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最后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起诉,或者认为应当不予追责的,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