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处于哺乳期妇女能刑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处在哺乳期的妇女可以予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在其哺乳期过后收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