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三是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四是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