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期限为15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15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15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