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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作者:lansebaiwen2024-11-09 02:315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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