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罚金没收财产执行监督的方法,有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法。如果人民检察院监督时发现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严重违法的,则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现执法瑕疵、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发现严重违法,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七日以内未予纠正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三)发现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问题,或者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前款规定的问题、线索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巡回检察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