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特殊货物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走私文物、黄金等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特殊货物的对外贸易管制;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