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主要包括:
1、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4、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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