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原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