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审查起诉的条件有下列条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重大、复杂的;或者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