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管制罪犯的义务:
1、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2、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5、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