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数额较大的;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3、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数额较大的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