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的适用主体是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适用方式有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