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判拘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拘役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拘役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或者看守所向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申请,请求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