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是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