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追诉时效报案的审查:经过追诉时效才报案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依法进行审查。发现属于已过诉讼时效且依法无法再予以追诉的案件,应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不予立案的决定,通知报案人并告知原因;如果已经立案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