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认真悔罪、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就可以改判为有期徒刑,但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且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