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变更法律关系之诉”、“消灭法律关系之诉”、“形成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性质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包括解除收养关系,离婚等,故解除婚姻关系是变更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