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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作者:dushujx1112024-11-07 13:2970
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离婚事项不是自愿的;

2、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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