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所取得的婚前财产应依法被界定为婚前财产。一般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