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要离婚的一方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及副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确认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前提是双方感情已破裂,如果不能证明感情已破裂,则不利于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