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一方关于子女扶养有如下合理的答辩抚养权的理由。1、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可能认为自己更适合照顾孩子。
2、可能会争辩另一方不具备合适的抚养孩子的品质。3、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可能会认为,将孩子从他/她目前的生活环境中移开,对孩子的成长和幸福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